泰、星旅遊疫情警示升級 退團可依定型化契約辦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2/11)分別針對新加坡、泰國提升旅遊疫情警示。交通部觀光局今(2/12)表示,考量判準專業與配合防疫措施,已和行政院消保處、旅行公會全聯會、品保協會商定旅客參團解約的退費規則。泰國團退團者,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依距離旅遊時間開始長短不同者,賠償旅遊費用5%以上;新加坡團退團者,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辦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不超過5%補償他方。
指揮中心已自即日起提升新加坡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至第二級警示(Alert);泰國提升至第一級注意(Watch)。觀光局表示,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情判準之專業及配合防疫措施,已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商定旅客參團解約退費原則。
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一級注意(Watch),民眾應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如泰國,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第13條規定內容為: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
(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
(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
(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
(五)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
(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二級警示(Alert),民眾至當地應採取加強防護措施:如新加坡,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規定辦理。第15條規定內容如下: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點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ㄧ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觀光局表示,如後續有旅遊地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至第三級警告(Warning),民眾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辦理,也就是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甘芝萁/台北報導)

我國已對泰國、新加坡提升旅遊疫情警示。泰國、新加坡旅行團團客如要退團,可依相關規定辦理。林啟弘攝